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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崔收地重要性
来源:浩宇讨债  人气:2439  发布时间:2014-04-11
  近来,很多营销人员反映在清收中常碰到客户故意拖延回款的情况,电话也打了,当面也谈了,但就是不回款,感觉无计可施。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电话、口头面谈催款的形式是不具备中断时效的法律效力的,通过向客户(债务人)发书面的催款函来主张债权并以此行为保留诉权,已经成为广大债权人催讨债务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常见的和有效的方式。原因主要是这种方式既可以给债务人施加压力,且成本低廉,同时也为以后保留诉权取得了有力证据,然而如何正确使用催款函使其产生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效力呢?
  1、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
  ※典型案例:赵某是我司的一个客户,由于生意不好做,赵某开始变着法拖欠货款。后我司营销人员多次找他催要,赵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甚至想方设法藏起来不见面。我司于是给赵某发了一封催款函,并把函件存根和邮局的收据都留下了。但后来在诉讼中,赵某却说他没有收到过催款函。
  在此纠纷中,我司是权利人(债权人),赵某是义务人(债务人)。法律规定追讨欠款的诉讼时效为2年,假设我司与赵某约定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债务,但白某没有履行协议,那么如果想对赵某提起诉讼,就必须赶在2010年10月20日之前,否则就超过了诉讼时效。
  那什么又是“诉讼时效中断”呢?上述与赵某的纠纷,该债权纠纷之诉讼时效应该始于2008年10月20日而终于2010年10月20日,如果我司在2008年12月5日给赵某发了一封催款函,向赵某(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催促其还款,那么该纠纷的诉讼时效自2008年12月5日起中断,自2008年12月6日开始,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催款函的接收:是否以债务人收到为要件,认定催款函产生中断时效的证据效力呢?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催款函怎么办?从当前各个法院的判决情况看,绝大多数法院采用的是投邮主义观点,也就是以我司寄出催款函件的回执为准。
  3、如何运用好催款函:写此类信要求文字简练、意思清楚;同时要求语气诚恳、体贴,彬彬有理。不可轻易怀疑对方故意拖欠不付,以免伤害对方感情,不利于达到索款的目的,或妨碍以后的业务。对于某些屡催不付,故意逃款的客户,语气则要强硬,措辞坚决。总之索款要把握一个原则:既要达到索款目的,又要与客户保持友好关系。
  第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寄发催款通知书最好由律师见证或者请公证机关的公证人员公证寄发行为、催款通知书所要送达的对象以及催款通知的内容。
  第二,除了采用催款函这种方式之外,对账、签订还款协议、对方部分还款等都可以成为联结诉讼时效的手段。因此,建议营销人员要勤对账,也就是双方对应收款、已收款、下余款进行核对,形成书面材料或由对方财务盖章,从而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债权,另一方面又可将时效中断。(2)对无法或拒绝对账的,则要重视催款函的使用,催款通知书最好以特快专递方式来证明己方已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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